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所发给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律师事务所在代扣兼职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就直接按该固定收入查找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如果取得是分成收入,即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兼职律师的办案费用,就按分成收入减除办案费用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举例:中国公民甲为A单位正式员工,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每月领取工资、薪金4500元。利用工作之余,甲在某律师事务所兼职。根据合同规定,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固定收入4000元。
按照上述规定,甲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是固定收入,即律师事务所负担兼职律师的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在代扣甲个人所得税时,直接查找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出每月应代扣税款=4000×15%-125=475(元)。
如果律师事务所与甲约定每月支付分成收入,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办案费用,当地省级地税机关规定律师的办案费用为分成收入的30%。甲5月取得分成收入8000元,律师事务所在代扣甲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30%的办案费用后计算兼职工资、薪金所得,即8000×(1-30%)=5600(元),然后按照5600元所得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应代扣税款为5600×20%-375=745(元)。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