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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哭无泪的增值税视同销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03

一个专营实验室器具的客户,主要客户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原来他在国有企业的生意全部改为招投标了,由于常年的服务,对客户的需求十分了解,报出的标书十分符合客户需求,所以经常中标也是常理的事儿,本该高兴才是,可是最近心情总是很消沉!为何客户高兴不起来呢?经了解,原来是税收的事情让他高兴不起来。
话说客户又中标了一个新标书,我看了客户递过来的中标合同,中标合同列明有41条商品,销售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件和金额一一列示,合同总价为不含税金额是200万元(为了简便所见,本案涉及金额的均为不含税价,下同),中标合同的备注还有这么一句话:合同总金额包含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检验、土建配套、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我知道客户又发财了,按照他们公司一般的毛利30%计算,这个单的毛利有60万元之多,我连忙道喜,可是客户却一脸愁云,他让我继续看那中标金额的备注部分,我说看了呀!不外乎是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检验、土建配套、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也含在本次中标金额之内,客户跟我说,按他们的测算,这个单的毛利也就10万元,这些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检验、土建配套、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的成本占到这个合同金额25%,换句话说,这个单的毛利率也就5%,毛利10万元,但会计部门却对他说,这个10万元毛利连增值税都不够交,原来客户做的是赔本的买卖呀!他当然高兴不起来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这单合同到底要交纳多少增值税?客户中标的这个合同增值额是60万还是10万?如果是60万,则增值税就要交纳60*17%=11.2万,那么的确毛利都不够交纳这个增值税;如果是10万呢?则增值税只要交纳10*17%=1.7万,那么毛利还是够交增值税的。而要判断增值额到底是60万还是10万,主 要看合同备注的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检验、土建配套、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算不算合同成本?为什么有这个疑惑呢?因为这些备注内容是没有注明金额的,从形式上看,这些备注内容是免费的,而这个免费是不是无偿赠送的呢?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偿赠送,那么问题就来了,增值税对货物销售的管征上有一种绝杀利器,那就是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这是一个让纳税人欲哭无泪的大杀器!
再回到上述例子,如果客户的合同包含备注的备件、专用工具、安装、检验、土建配套、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运输保险等费用,而且没有注明金额,税务机关认为这个备注项目就是视同销售,那么这个合同的毛利就是60万,应就毛利这个增值额先征一道增值税,然后再对视同销售的备注项目再征收一道增值税,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备注项目的的销售额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各位看官,现在看明白了吧?本案的纳税人为何中了标,拿下一个大单,赚了10万元毛利,增值税却要交纳60*17%=11.2万元,还不包括视同销售的备注项目,增值税是交不起了。本案纳税人因为被视同销售的原因交了增值税,增值税又是价外税,跟利润是无关的,所以企业还有10万元的毛利,这个10万元毛利理论上会形成企业的利润,最后这个利润还要再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单生意只能是赚了吆喝的赔本买卖了,你说纳税人能高兴得起来吗?
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会产生争议,主要就在“无偿赠送”这个点位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的第八种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税法对“无偿赠送”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时往往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对企业的免费搭售、免费附送、营改增以后的免费售后服务等免费行为往往被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税企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虽然可以从字面的免费搭售、免费附送、营改增以后的免费售后服务等免费行为解释不是无偿的,免费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且可以举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 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广州国税《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发[2005]304号)第一条: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甚至纳税人还可以争辩说,我的合同金额标注了包含免费附送的部份,正如本案的合同标注了备注一样,但面对各地税务机关的自由载量权时,国税函文件和广州国税的规范性文件是没有说服力的,纳税人更多的只能是欲哭无泪。

何以解惑?解铃还需系铃人,税法应该对本案所述的免费附送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所说的视同销售早做明确的规定,以唯护纳税人权益,给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明晰的方向,不要因为税收概念模糊,导致不必要的税企争议,影响行政效率。依法纳税光荣,微笑的应该是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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