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提示】
在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同样也必须遵循现行的政策规定,正确填写备注栏。如果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存在差错,同样必须承担相关的税收风险。因而,对纳税人来说,也必须了解和掌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的内容与要求。
【案例描述】
2016年2月份,A地的某房地产公司将一个小项目中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了B地的甲建筑施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甲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赶工期,于2016年4月份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又分包给了C地的乙建筑施工企业。2016年9月,工程完工,乙企业按照A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后,甲企业也在A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4月,小项目完工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企业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得进行审核,审核中,税务师提出,甲企业出具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发票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其备注栏中未注明工程地点与项目名称。
对此,可能会有很多的纳税人不能理解,税务师怎么会有这样的观点呢?事实是,税务师的要求并没有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梳理】一个小小的备注栏,对企业的影响竟然会如此巨大!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必须予以特别关注。但问题是,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中,都应当填写些什么内容呢?特别是必须填写哪些内容!
对此,我们不妨进行梳理和归纳。
项目名称 |
备注栏填写内容 |
政策依据 |
特别事项: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
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等代开 |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提供建筑服务代开 |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 |
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 |
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销售不动产代开 |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出租不动产代开 |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
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
地税局代开发票特别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
【下节提示】哪些发票的税率栏是带有“不征税”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