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答疑整理的问题点,小编很神圣的看完,结果一看吓一跳,营改增与所得税已经如此密不可分了啊?小编仍谨慎的认为,这能说,但如果真以此否定税前扣除,认为还是差点。
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开具发票不合规?现在去找找普通发票,没有填全的一大堆,何况是一个备注栏,当然对于建筑业差额增值税和土增扣除的发票有特别规定,我们是认了这样的要求)
二、取得的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这是指地税机关的发票吧,使用截止期最晚到2016年8月30日,现在我们看到大量的京东普通发票不是有京东的字眼吗?这不让扣除!?)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失控发票都还没有定性为虚开发票,只是说有可能存在问题,欠税跑了等,当然有问题的可能性大,但却并不是取得虚开的发票就这么定性了吧,增值税上不让抵扣,这已经是保护措施了,所得税上也株连了?)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吃饭的改成电脑,这个确实在问题,但是对于购入电脑,书,就写了办公用品,是不是也变名了,这个小编认为还是要考虑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是不是有统称的说法)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更离谱了,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只是规定了抵扣,清单没有,手写还否定了所得税扣除?小编表示有点吃惊!普通发票带手开清单的认不认可?)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是把发票看成皇帝的玉玺了,盖一个是真的,再盖是犯了大错,现在支票都可以多盖一次,只从有一个税务网站有这样的回复之后,这个问题就开始吓人了,真是不把浪费中国的环保纸张节约,再开一张不是要征环保税才行)
七、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是不是真有问题?证据可以讲,可以补充)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流不一致,请问一下不付款能不能扣除?三流不一致仅仅是增值税上怀疑有问题,且从字面的规则来看,也只管到了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这明显不对啊。至于第三方,现在有新规则了,集团内的建筑企业签合同,可以授权第三方实施开具发票,这个有点突破了啊)
九、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消费,包括用餐之类,要证明是不是公务,最多招待费40%或收入千分之五标准来调增,个人消费这个词用的不完整)
十、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凑了10个了,超过公司规定,民营企业的同志超标了,老板说很不容易,报吧,这个是不是不可以,小编认为不要太绝对,税的东西,是规则,规则就有理解,当然经济现象也复杂,这个要看企业认不认可,不是税务管不管人家超标不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