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企业来说,税务不很灵光,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而对一名审计来说,税务不很灵光,带来的审计风险也很可怕。
所以,我们审计师,在做好合并报表的同时,花点时间,研习税法,也很重要呵。下面这个案例,由于会计和税法存在不同,导致会计调整时,并不能同步跟调纳税义务。虽然对于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成果没有影响,但对于追溯期间内的报表是有影响的。
一、事件描述,惠博普作了一则销售退回的会计差错更正: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17-027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与葫芦岛鑫源渤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签订石油泥渣无害化处理系统销售合同,合同金额760万元。后因鑫源公司不再需要无害化系统中的部分设备,经双方协商,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退货协议书,鑫源公司将无害化系统的一部分设备退回给本公司,货款价值328万元,其中,鑫源公司应付未付的228万元货款不再支付,另,本公司将已收货款中的100万元退还给鑫源公司。
……
(三)具体会计处理
追溯调整2013年度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调减2,803,418.81元,主营业务成本调减2,067,989.80元,应收账款调减3,280,000.00元,存货调增2,067,989.80元,应交税费调减586,895.54元,所得税调减110,314.35元,盈余公积调减62,511.47元, 未分配利润调减562,603.19元。
二、税务规定
(一)销售退回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1、销售退回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分析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
(二)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真正影响到增值税的冲减,也是在退回当期。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错误分析和应对
2013年的销售,2016年的退回,会计上可以追溯,但附着的税务处理,要求冲减退回当期(2016年度)的税收,而不能调减2013年度的应交税费。所以应该调整销售退回当期(2016年)的应交税费才对。对于增值税,2013年调整时建议报表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处理,2016年可转入应交税费;对于所得税的影响,2013年调整时建议采用递延所得税进行处理,2016年再转入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