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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有何不同?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32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性的把“小微企业”理解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实际上真是这样吗?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界定上的差异,但愿能让你有所了解。

问题一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是同一个概念吗?

(一)“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判定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每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具体的划分标准;

例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很显然,“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标准上,不是同一个概念。同时,它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问题二

“小微企业”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问题三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文件依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结合不同税收政策的运用,你是否还认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呢?

虽然“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上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可是同样是“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就不一定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我们还是需要对“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概念与业务操作中,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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