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馈赠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一、增值税是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相应购买产品已抵扣的进行税应当转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产品馈赠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同时税前扣除受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在外购货物用于捐赠的收入确认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为从市场上购买的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一般即为市场公允价值,因此,企业将外购的产品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0。同时,“业务招待费”指的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客户发生的支出,所以,赠送客户礼品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成的业务招待费,但总额不能突破收入的5‰。
三、个人所得税缴纳与否区分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以及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