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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国税解答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1个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41

1、某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一台,价值500万元,因故无法取得发票,2013年至2014年没有计提折旧,2015年该公司取得该固定资产发票,该公司补提的折旧能否在2015年度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部分,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该公司2013年购入设备时,无法取得发票,2013年至2014年没有计提折旧,2015年该公司取得该设备发票,可追溯到2013年、2014年扣除,不能将补提的折旧在2015年度一次性扣除。
 
2、某公司2015年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向银行贷款,企业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6年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2016年度对于评估增值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2015年1月进行资产评估,原资产账面价值3000万元,评估后资产账面价值9000万元,税务处理仍以原账面价值3000万元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2016年该公司以评估后的价值对外投资,此时该公司已经改变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将对外投资的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某公司2015年1月购入设备一台,价值800万元,因故无法取得发票(12个月后仍无法取得发票),但有相关合同和付款记录,该公司2015年计提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税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由于该公司2015年1月购入的设备在12个月内无法取得发票,因此,该公司2015年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可在取得发票后追溯到2015年度扣除。
 
4、A公司将其生产的甲产品直接捐赠给受灾地区,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385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500000×17%)
 
税务处理:
 (1)该笔交易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销售收入5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3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该笔捐赠属于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5万元。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5、甲公司向来乙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价款45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期付款,经双方协商,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36万元,成本为31万元,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4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8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0000
   贷:库存商品                            310000
税务处理:确认销售收入36万元,结转销售成本31万元,确认债务重组利得2.88万元,税会无差异,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6、B公司以其自产的乙产品投资C公司(C公司为新设立的居民企业)拥有C公司30%的股权,对C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乙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200万元,成本为160万元。假设该笔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3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60万元
税务处理:
该笔交易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160),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确认所得或递延确认所得。如果选择在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每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8万元(40万元/5年),税会存在差异,第1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第2年至第5年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7、A 公司2014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用于购买研发设备的资金300万元,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A公司购买了研发设备,5年折旧。
(1)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收到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                    300
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                  60
   贷:累计折旧                    60
2014年末:
借:递延收益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2015年末:
借:递延收益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2)税务处理
2014年确认营业外收入300万元。2014年度调增240万元。 2015年度调减60万元,2016-2018年度相同。
 
8、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如果销售人员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则适用工资以及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销售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扣除凭证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政策要求。
 
9、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对外分包,分包额是否作为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对外分包工程款项。
 
10、某企业自2015年至今仍处于筹办期内,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利息收入,同时发生相关筹建费用,筹办期内的利息等各类收入是否全额征收所得税,筹建费用是否全额待筹办期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办费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11、某企业研发费人员中有一名残疾人,请问该企业这名研发人员工资已经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后能否按照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12、从事水产养殖的公司,能否同时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微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的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32行次调整。
 
13、纳税人发生贷款业务,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未取得发票,仅有银行结算单,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外的手续费,应该向银行索取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14、企业欠缴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企业会计上已作处理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发生欠缴的,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相关完税证明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完税证明后,再按规定追补确认。
 
15、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经营违约发生的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除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外),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应凭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16、企业从国土部门按挂牌价拍得土地并取得相关票据,同时又从当地政府取得土地差价款,该土地差价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该笔土地差价款应计入收入总额,不得冲减土地的计税成本。
 
17、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具体计算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同时,销售方应开具50元的发票(如果开出了150元的,应注明其中100元不得作为购买方报销凭证)。
 
18、企业加油卡、电话充值卡、商场购物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当期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售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纳税人售卡时做预收款处理,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消费)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19、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0、房地产企业季度申报时有随意暂估成本的情况,也有预售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季度未及时确认收入,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法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根据国税发【2009】031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转入预收账款核算时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因消费者不再购买该商品而没收的定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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