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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么简单:关于税率减并的思考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5:46

根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以上消息带来三条信息:
 
一是自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增值税税率由现行四档减并为三档(考虑到零税率,应为五档税率减并为四档),这是继2014年7月1日我国减并征收率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推进增值税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是原适用13%低税率的货物,自7月1日起适用11%的税率,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9.二甲醚
 
10.盐
 
三是取消的是13%的税率,13%的抵扣率仍然存在,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等,仍可按照现行政策以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或者核定抵扣进项税额,扣除力度不变。
 
我国现行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初级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属于增值税链条的始端,基本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故适用低税率;另一类是终端消费品,如粮食、水,暖气,盐等,属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为降低增值税的累退性效应,各国普遍对此类货物设置低税率。
 
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和税负可转嫁性,单纯的将13%的税率降为11%,能否实现减税的目的,还需要配套措施以及相关纳税人的正确认识。
 
一是末端消费品,税率降低以后,含税销售价格由原来的113相应降为111,销售方不含税收入不变,缴税现金流出下降,附加税费下降,利润随之上升,末端消费者采购支出下降,享受减税效果。
 
二是以原13%税率的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为原料的购买方,税率降低后,销售方含税价格由113降为111,销售方不含税收入不变,缴税现金流出降低,附加税费下降,利润随之上升;购买方不含税成本不变,缴税现金流出上升,附加税费上升,利润随之下降,中间环节纳税人总体影响不大,税率降低带来的减税效应将传递至末端消费者尤其享受。
 
三是某些由于进销项倒挂而出现长期较大金额留抵税额的行业,如农机行业,单纯的降低税率至11%,将进一步增加留抵税额,国家占用纳税人的资金现象不减反增。
 
综上建议:财政、税务、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配套措施,畅通税负传递渠道,使国家的减税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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