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本平台推送了“合同中的包税条款(非常重要)”一文,引起了业内不小争议。解税宝平台上的咨询师和用户都对此发表了意见。
解税宝入驻咨询师张老师认为,“包税”是一个误导概念,每一个财务人有义务宣传正确的纳税概念和意识,而不是误导纳税人。
对于这一说法,此文章作者表示:“接受老师谴责,但仍需对‘包税’这一概念进行解释”,文章作者与张老师各执一词,于是就有了以下内容:
原文作者A君:
首先,“包税”这个概念并不是A君凭空捏造,“包税”这个概念有史以来存在已久,渊源颇深,尤其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宋朝就存在一种揽纳也称买扑的制度,既由大户(主要是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此制经五代、宋辽至金朝时以普遍行于各种税,后为历代所沿用。民国时期有些税种实行“官商商议摊派”的办法征收,每月摊派缴纳,这种办法最初行于屠宰税,后行于筵席税和田赋。这些都是“包税”的雏形。
接着,A君再明确一下“包税”最普遍接受的概念:包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包税,是指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节约征纳税成本,特定的国家机关之间、特定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之间通过契约的形式,对尚未发生的税收事项作出约定。广义的包税包括特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包税、特定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包税和纳税人之间的包税。狭义的包税仅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包税。
看了这个定义,不知大家是什么看法,不过A君认为“包税”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概念,只要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非纳税义务人是可以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收的,而且包税合同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有契约为证)。
1、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
2、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
3、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
4、双方没有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
解税宝平台咨询师张老师:
我在阅读《合同中的包税条款(非常重要)》一文时,关注到作者对交易双方签订包税条款的有关涉税问题,对于此,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首先,这个包税不包税是一个民间的说法,不属于税法的有效概念。税法明确规定交易双方谁是某项交易的纳税义务人,而交易产生的税费属于纳税义务人的税费支出,就应该是纳税义务人承担的,不属于非纳税义务人的成本支出。如果按照文中包税协议,税费支出就属于非纳税义务人的成本支出,非纳税义务人的支出列支费用,不仅仅是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还存在一个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那么我们通常在俗语所说的包税是什么概念?譬如某项业务,交易双方约定销售方获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所有的交易税费由购货方承担。这个如何理解,是不是属于合法的包税约定?
举个例子:企业A从自然人孙某处租赁以商业楼用于办公,双方约定,A企业支付给孙某人民币10万元,双方交易税金约1.94万元由企业A承担。这是不是属于包税合同?
A企业开具发票10万元,缴纳的税金1.94万元能否如文章所说列支成本?
显然不能的,双方的租房行为产生后,孙某作为房屋出租人,他就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因此租房行为所产生的税金属于孙某的税费,不属于企业A的合理费用。企业A将本应由孙某缴纳的税金转为由企业A承担并支付,该部分费用就不得作为其税前扣除依据,而且,企业A代孙某额外支付税金,就存在需要代孙某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更严格意义上讲,双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10万元,按税法规定,孙某实质只能取得8万余元,而不是10万。
那如何按照双方交易的本意,使孙某及能如愿获得10万的租房现金,企业又能将支出合理计入成本费用?
简单,企业A 将合同签署为租金12万元,双方约定,企业A 和孙某代开发票时,税金直接从12万租金中扣缴,这样,企业A 取得了12万的发票,据实列支成本,孙某获得了10万的现金,国家得到了近2万的税金。
我们来看,这样是不是每个人都获得了自己想要的东西?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我们要根据双方实际意图还原税基,然后由企业直接从应支付给纳税义务人的款项中将其应缴纳的税金扣下,代缴给税务机关。仅此而已,不存在包税不包税的问题。因为纳税义务人的税款,永远不可能成为付款方的成本,这是一个基本的概念。
再举个例子:某企业和演员A签订演出合同,合同约定演出劳务费总金额2万元,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考虑增值税,企业应该做以下会计处理:
借:经营费用 宣传费 2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 劳务费 16800元
其他未交款 代扣个人所得税 3200元
演员A实得16800元;
如果:某企业和演员A签订演出合同,合同约定演出劳务费税后2万元。那么企业会计处理就应如下:
不考虑增值税,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经营费用 宣传费23684 元
贷:其他应付款 劳务费 20000元
其他未交款 代扣个人所得税 3684元
演员A实得20000元。
上述两种合同约定,企业支付的代价不一样,但是个人所得税都属于代扣代缴的概念。
第一种约定,合同金额即是个税计算基数;第二种约定,要根据个人实际获得的税后金额,算出个税计算基数,计提个税。二者税基不同,代扣代缴的个税也不同。
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也经常碰到类似问题,譬如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都会出现买方或者承租方承担交易税费的概念。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正确理解所谓包税的概念,在财务核算和税金计算时,正确还原计税基数,不要为企业带来额外风险。在日常的合同签订时,也要注意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要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词语,避免日后带来合同纠纷。
看完以上二者的观点,是不是觉得,好像没有在一个频道上啊!
各自都有各自的道理,只是在工作中,多加注意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