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对混合销售而言,既有利好,也有利空。
利好是摆脱交增值税、营业税的争议,避免卷入国税局、地税局争税的漩涡。在这里,上海和西藏人民各自发来贺电。
利空是驱狼进虎,摆脱了增营之争,又不幸卷入了17%11%之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很不幸,根据这个营改增的混合销售的新定义,有一部分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负是提高。其自产货物的建筑业劳务部分,有可能从营改增前3%的建筑业营业税提高到了营改增后17%的货物增值税。
试举一例:门窗厂生产门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门窗安装工程。2015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A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100万,其中80万是自产门窗,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2016年6月,与某工程总包B签订分包合同,承建门窗安装工程100万,其中80万是货物金额,20万是安装人工费用。(为方便计算,假定2015、2016工程合同均以增值税含税价签订)
2015年分包工程计税:
门窗厂因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向地税局报送了主管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货物即自产门窗部分,缴纳增值税,增值税=80/(1+17%)*17%=11.62万元
建筑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营业税=20*3%=0.6万元
增值税、营业税两项合计=12.22万元
2016年分包工程计税:
门窗厂发生混合销售,按货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
营改增后,税负增加:14.53-12.22=2.31万元
对于这个例子,可能会有争议:
一、上例门窗安装工程,是否提供了建筑业劳务?
二、上例门窗安装工程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是单纯的建筑业服务吗?
三、上例门窗安装工程如果属于混合销售,那么万科的住宅产品实现工业化以后,组装模块化生产的商品房也是混合销售吗?
对上例,搜集了这些解决建议:一、单独成立安装公司;二、单独签订供货合同和安装合同、规避混合销售;三、取消混合销售概念;四、简并增值税税率档次,货物、建筑业统一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