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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关于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6:17



在营业税时代,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扣除任何税金及附加,不过以下情况例外:
1、(财税字[1997]103号)……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6]454号)……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税函[2009]639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为……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可见除上述情况外,在法定扣除费用之外,并不能随意扩大扣除范围,其他的劳务报酬所得均不得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时代,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是否不包括增值税呢?答案是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尚未明确。
财税[2016]43号)……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从上可见,目前明确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的只有转让房屋及出租房屋两种情况,并不包括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这种情况。因为出售及出租房屋都是很特殊的情况,前者需要扣除财产原值,后者不能扣除财产原值,只能扣除相关税金、费用及法定扣除标准。虽然43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但这显然不能将转让及出租房屋的情况扩大至全部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情况。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说法比较常见: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应税收入理所当然不包括增值税。是这样吗?当然不是,财税[2016]43号也只是强调在计征该文所提及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并没有说所有的计税价格或收入均不含增值税。

但是这个问题虽然未明确,不代表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计征个税就是错的,当然,更不能说按照包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计征个税就是错的,虽然从原理上来说,应税收入确实不应该包含增值税。目前实务中,多地12366系统口头答复均是将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计算口径,填入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除法定扣除费用之外,不得扣除税金附加及相关费用。
考虑到税务风险,个人建议企业在扣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在企业支付劳务报酬之前就提供劳务发票,那么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在企业支付其劳务报酬时提供劳务发票,则全额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扣除相关增值税金额、附加及费用,因为无法确定纳税人何时提供劳务发票,或许永远也无法提供。

(题外话,个人房屋出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财产原值显然不合理,因为类似的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折旧。例如某人自有房屋,假如在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情况下出租40年回本,那么显然40年内出租房产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唯一的解释也只能是国家不鼓励个人长期持有房产,假如某人投资选择不是出售房屋而是出租房屋,也只有永远亏本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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