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现金网络红包满天飞。对于现金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议论焦点,大家议论来议论去,无非两个观点:
一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罗列的“依据”有三:
一、2015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的回应。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小刀观点如下】
对于依据一,不足为凭。
对于依据二,依据不足。
对于依据三,查无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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