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年关,处处有卡。面对漫天飞舞的预付卡,如何在税前扣除被再次提起。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老桥观点如下:
一、买卡环节扣除不符合规定
1、53号公告,将这一行为界定为“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哪有预付款在税前列支的?
2、违背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原则。连要买什么东西都还不知道,怎么算实际发生呢?
3、违背了所得税征管中潜在的一致性原则。所得税扣除中一条潜在的规则就是,上游做收入,下游做扣除。而如果在购买预付卡时点扣除,显然会造成所得税征收上的时间差漏洞。
4、混淆了支出与支付概念。所得税法上允许扣除的,是实际发生的支出,而不是实际发生的支付。支出的内涵是业务的实际发生后产生的现时义务,而支付仅仅是结算行为本身,虽与业务有关,但并不代表业务发生。
二、预付卡购物何时扣除呢?
答:实际购物或消费时扣除。鉴于消费环节商家不得开具发票,只能凭商家自制凭证入账扣除。按照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只要有能够证明业务实际发生的凭据,就可以实际扣除。实际征管中,也基本按照应该取得发票的,一般凭票扣除,按规定不应取得发票的,以其他凭证作为扣除凭据。
三、商家的小票会否被恶意搜集。
那就没办法啦。你还想做到天下无贼吗?
四、税务局如何稽查此种行为?
可以去发卡单位,调取某某卡的消费记录。和企业入账小票不一致的话,那就不能扣除啦。
嗨,这种预付卡,一般金额不大,谁会去费这个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