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司有一位职工,在正常上班期间受到第三方暴力侵害,致一级伤残,已认定为工伤,目前无自主生活能力,现依然是我司员工,经过企业与家属协商,我司决定对该职工进行经济补偿,一次性补偿30万元,同时每月补偿1.4万元,月度补偿暂无期限。
必须明确的是,此经济补偿完全是由企业承担,是属于工伤保险赔付外企业额外支付给该员工的,这种企业直接承担的经济补偿也能作为该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吗?请问是否有法律法规明确此类补偿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入何科目?是否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如果贵单位未按照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无法赔付的,由贵单位自行赔付,贵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的赔付,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范畴。如果贵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属于工伤保险之外额外支付的赔偿,目前确实没有文件规定可免征个税。如果该员工与贵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赔偿金免征3倍以内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除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外,没有可免征个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贵单位的这笔支出,属于非正常支出,财税【2009】3号指的丧葬福利费、抚恤金等也不是因为工伤导致的赔偿金,而是属于员工正常死亡,属于职工福利的例行规定部分。我认为这笔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全额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需要专项申报方可扣除。
企业对工伤职工经济补偿的税务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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