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来了,小陈税务在备课时候,总结一年来各位老师交流的问题,特意整理一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册,全部实务问题,也是小陈税务讲课的“私下讲义”。
1.经营活动外的非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发放人人都有的夏天防暑降温饮料,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所称的“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不属于集体福利(所谓集体福利,通俗说就是福利无法核算到每个员工头上),还需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需视同销售,非货币性“福利”是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分别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因此不产生视同销售所得;非货币性“福利”是自产的,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成本确定视同销售成本,往往会产生视同销售所得。
从增值税角度,非货币性“福利”是外购的,属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视同销售;非货币性“福利”是自产的,按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生产成本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往往会产生视同销售应纳税额。
2.一线员工、部分员工或特殊部门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非货币性“福利”,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或办公其他支出(如休息室中的食品和饮料、人人都领用的办公用品),取得发票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劳保支出或其他支出,不需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管从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角度,都不存在视同销售。
【例】企业给全体员工购买防雾霾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买防雾霾口罩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不属于集体福利,还需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航空公司由于地服部员工在外场工作时间长,雾霾天使不少外场员工患上了呼吸系统疾病,为地服部一线员工发放防雾霾口罩的支出,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取得发票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买防雾霾口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劳保支出,不需合并到工资薪金中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