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属于今年5月营改增试点企业,现在在5月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金额和抬头有误,能否作废了该营业税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何作废营业税发票?
若不能作废,要怎么处理?
答: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