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制度,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各类境外保险,所需费用由公司以及本人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那么这部分境外保险费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请看如下政策解析。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根据《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的有效期截止为自2011年1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庆庆总结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11月4日以前,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因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范畴,故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