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规定”为“建议”。
《征求意见稿》以及财会[2012]13号文皆明确:“按《增值税条例》及《试点实施办法》之要求,制定本会计处理规定。”
依据税法制定会计处理规定,本身在逻辑及法理上,存有不足。
我们有会计制度、有会计准则,企业执业会计人员都是经国家考试、拥有法定会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财政部对具体会计处理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不太合适。
《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经济业务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会计确认。会计处理应由会计人员根据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过程与细节,按会计制度、准则的规定,使用借贷计账法的原理,结合自己的职业判断,进行规范合理的会计处理,并承担责任。
而按行政文件的规定、依据其中抽象的业务假设,让会计严格按这样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不仅有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且越厨代庖替会计人员作判断,会增加会计人员的风险。未来在复杂的经济业务中,会计人员是按这样的条条款款处理,还是按《准则》的要求据实处理呢?
另外,本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讲得很清楚,其目的是:“配合《增值税试点通知》的贯彻实施,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有关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既然是配合、帮助、确保。如此说来,这样的内容,宜为“建议”、“指导”,而不宜为“规定”。
对此本人的建议:
1、具体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规定”,改为“建议”、“指导”。会计人员结合纳税义务履行过程及经济业务的实质,在不违反规则、制度、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对于审计人员,也当如此。
2、可以就新增会计科目,进行规定,明确每个科目的核算要求要点;
3、结合上一点。应缴税费下曾有“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科目,此科目是按税务总局规定设立的科目,税务总局显然无此权力,建议财政部明确此科目的合法性,是留是废,一并规范。
营改增差额计算销项税,我倾向于这样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