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兼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仅仅购进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能全额抵扣,还是涉及到上述三类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全额抵扣?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租赁不动产抵扣
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营改增后税率从5%提高至6%,虽然营改增平移了营业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同时也规定了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寿险公司的免税收入占比越高,进项转出的比例越高。与此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项税额涉及不动产项目的,只要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都可以全额抵扣。
“我们公司的免税收入占到了全部收入的90%以上,进项转出的比例高,导致营改增初期税负均较营业税时期高。”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会计朱远良这样介绍,“9月份,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立即组织开展本公司租赁不动产的盘算,并将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支出进项进行了全额抵扣。9月份公司的增值税额直降到了0.01万元,较原营业税应纳税额的4.3万元,减少了4.29万元,税负下降达99.71%,真是充分享受到了改革红利。”
各省市答疑节选
江西国税答疑支持上述观点
《江西国税解答金融业营改增的25个具体问题》:“不动产租赁费,或所租不动产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得抵扣。”
部分省市不支持上述观念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十三、关于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租入不动产支付租金,属于购买不动产租赁服务,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如果租入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全部抵扣,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分摊进项税。”
政策及实务理解
1.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房产租赁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从案例、江西省国税答疑和政策分析,实务中:
实务中,应该按照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产生的进项税额口径来判断,不是仅仅是“购进”产生的进项税额:
(1)涉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涉及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及不征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3)涉及兼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