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销售水电,通常是施工现场各参施单位共用总承包单立户的同一个水表和电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向水电公司结算交费并取得总承包单位抬头的发票,然后根据其他单位水电的实际消耗量,向各使用单位收取费用。从业务实质上看,是一种转售水电的行为。今天先谈电费的处理。
建筑业企业支付的电费,可以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实际使用单位耗用的电费,可向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转售部分的进项税额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用部分的进项税额依其用途分不同情况处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成本。
例 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某项目部2016年11月25日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46800元,取得电力公司开具的抬头为昆仑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根据电费使用情况分摊表,专业分包单位甲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乙公司应分别承担11700元和5850元。昆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收到分包单位交纳的电费款项,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并取得专用发票,在11月税款所属期认证并申报抵扣,将金额40000元,税额6800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
向电力公司交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银行存款 46800
收取分包单位交纳电费并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在12月税款所属期,将金额15000元(11700÷1.17+5850÷1.17),税额2550元(1700+850)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相应栏次。
收取分包单位电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750
贷:其他应收款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若该项目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无需再做税务处理,直接将其他应收款余额25000元(40000-15000)转入成本科目即可,假定所耗电费直接用于工程实体。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5000
贷:其他应收款 25000
若该项目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须将自耗电费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在11月税款所属期转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4250(2500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250
然后再将其他应收款余额转计入工程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29250
贷:其他应收款 29250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销售水电业务(鉴于销售水电需具备相应资质,我司也无法增加此项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水表与电表均只能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均从我司水表与电表出去,我司只能先行垫付水电费,取得水电费发票,然后再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此时我司能否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如若不行,那我司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业务是否属于不征税业务,我司只需开具收据即可,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请明确予以答复
答复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