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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决策应有价值链思维

社区精选2021-08-30 00:07:41

全面推开增值税后,每一个企业都是增值税纳税人,而且都是增值税链条的一个节点,因此企业在经济决策时,要有价值链的思维。正如我国知名工程造价专家孔方君所言,购买方对于销售方计税方法的理解,比销售方本身对计税方法的理解更重要。
 
所谓的价值链思维是指企业在作为购买方做采购决策时,要考虑投标者的计税方法和报价规则;在作为供应商做销售决策时,要考虑招标者的抵扣需求和计税方法。
 
一言以蔽之,甲方替乙方着想,乙方也替甲方着想,甲乙双方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这个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些生活场景,同样适用于经济领域。
 
在只有双方参与的交易中,所谓的「双赢」是不存在的,你报价高,我自然利润下降,你报价低,我自然利润上升。
 
引入「税收政策」这个「第三者」后,情况将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形,在增值税税制科学完善,抵扣链条全部打通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双赢」仍然不存在。
 
第二种情形,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抵扣链条尚未全部打通,一般计税方法和非一般计税方法等政策交叉存在时,涉税交易将存在「套利」的机会。
 
中国属于第二种情形。我们既有一般纳税人,又有小规模纳税人,既有只适用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又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既有针对终端消费的免税,又有大量的中间环节的免税。
 
乱象丛生,才能「乱中取胜」。
 
一般计税方法和非一般计税方法(含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下,在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于非一般计税方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投标方对应的成本水平是不同的,后者一定会高于前者。换言之,选用非一般计税方法的投标人利润率要低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利润率。
 
反过来想,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投标方,其不含税报价必然高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报价。
 
因此,对甲方而言,如果你有抵扣需求,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不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选择哪一个,表面上看对你的利润没有影响。
 
但从价值链的角度看,在非一般计税方法报价对应的利润率为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假定下,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要求乙方改选一般计税方法,甲乙双方将可获得「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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