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藤老树昏鸦,
小桥流水人家,
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电影、旅游、月饼、服装……这些,就像枯藤、小桥、瘦马,正常来说,互相之间是根本不搭界的,但因有个字的搭桥,电影、旅游、月饼、服装,这些还真的就有了不可隔断的联系。为何这样说呢,事情的原委是酱紫的……
今早,看见某市国税局发布的《营改增问题解答(十三)》中有两个这样的解答:
11、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
答: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14、通过包场影院邀请客户观影做产品宣传,是否应视同销售征税?
答:播映服务由影院提供,不需视同销售征税。
把以上两个解答分开来看,第一个问题,企业给予非雇佣的职工(代理人)相应的实物或者旅游等奖励,企业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这好像也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接下来看第二个问题,企业通过包场影院邀请客户观影做产品宣传,因为播映服务由影院提供,所以不需视同销售征税。这好像也是对的,播映服务是由影院提供的,企业只是花钱买票请客户去观看,企业并没有提供播映服务,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
由此还得出一个结论,虽然企业将购买的服务无偿赠送给他人,但是只要该项服务不是本企业提供的,就无需视同销售。也就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视同销售”所指的仅指本企业提供的服务,外购服务再赠送他人不在此列。
如果按照前述两个问题的解答,花钱将月饼、元宵买回来再送出去要视同销售还好理解,而同样也是花钱购买观影劵赠送他人观看就不要视同销售,那么,企业付钱给旅行社,请他人去旅游(或称奖励旅游),这个旅游服务也不是本企业提供的吧,这个奖励旅游怎么就属于实物奖励需要视同销售了呢?
时值中秋将至,不由的想起了月饼,当然,中秋过了还有春节,春节过后还有元宵节的汤圆、还有端午节的粽子,还有三八节、重阳节等节日消费以及日常礼物式消费……此外,由旅游想起还有诸如美容、观影、服装、礼品,以及可以购买月饼、元宵、服装和用于美容、观影、旅游等各类消费的预付卡。
笔者不禁有个问题:把月饼(实物)买回来再奖励(赠送)给他人要视同销售,因为是购买的实物,如果不将月饼买回来,同样是花钱买但改为购买月饼劵,再奖励(赠送)给他人,获得月饼券的人自己再去提货,那这个销售行为也不是本企业提供的吧,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奖励(赠送)月饼与月饼券的区别又在哪?
有朋友可能会说,以是否是实物来划分,企业购买实物奖励(赠送)他人就要视同,购买非实物(各类服务)奖励(赠送)他人就不要视同销售。
那么,企业购买预付卡(可以购买月饼、服装、彩电等实物,也可用于旅游,美容、观影、休闲等)奖励(赠送)他人,谁能分辨接受赠卡者用卡(劵)是购买实物还是接受服务?这些货物销售或者旅游等服务又是由谁完成的,肯定不是购买预付款的企业吧,企业购买这些预付卡奖励(赠送)他人,或者直接将款支付给货物销售方、服务提供方,该企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枯藤、小桥、瘦马……元曲一首共相连,电影、旅游、月饼、服装……视同销售一税牵啊。
我有一个税问,不知与谁相问,多少疑团在其中。欲诉何人能解,窗外更深露重,今夜疑云重重,猜来猜去俱无踪,徒留一堆疑问。谁能解我难题?谁将答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