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省力了,纳税人省事了,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功能越来越强大了,不过让我们疑惑的时,国家税务总局侧重于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表述是不是做了个好事。
详细解读:
问题一:保险机构车船税扣缴是如何个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那什么是“交强险”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那事情就简单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一并代收代缴车船税!
问题二:代收代缴车船税,要给个“收据”的问题
纳税人交了钱,通常是要有个凭据,通常个人呢,给个保险标志,就结束了。但是如果是企业或单位的,那人家还要报销,报销时得有个举证啊,不然怕报销的人“造假”,别人也不好落实。于是这个文件就来说明这个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现在营改增了,即保险业的发票由地税发票改为国税发票了,所以尽管大家可以延续旧传统,不过还是要统一做个明确,不然纳税人不放心,“折腾”自己,还有“折腾”保险公司,大家的消耗成本比较大啊。
规定很简单: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不过后面一句,即“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小编略有不解,毕竟咱们税务机关还是管税务凭据的,最多可以相关联一下“税前扣除凭证”或“抵扣凭证”的解释,但是非要说成“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更宜从财政部门的地方发出来声音。
不过反正也影响不大,大家也明白个啥事,所以咱们不能拿这个来表达还有不满意的想法了。
问题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功力有多大
我们进一步来看看有哪些备注栏可以发挥作用:
文号或来源 | 描述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第三只眼注:重庆国税有提及为个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证券经纪人汇总代开”字样,以区别于其它方式的代开发票,借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第三只眼注:异地) | |
税总函(2016)145号 |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 |
国税函[2010]56号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 |
如下为地方性的创新之举,值得我们地方纳税人关注:
事项 | 文号或来源 | 描述 |
已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河北国税 |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 |
山东国税 | 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 |
青岛国税 | 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补开营业税发票” | |
安徽国税 | 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 |
江西国税 | 已缴营业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在申报表不填列,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交营业税补开发票” | |
天津国税 | 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免税或零税率,直接录入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销售额,不显示税额。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和“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字样 | |
内蒙古国税 | 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未开具发票补开”字样 | |
福建国税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按照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 |
深圳国税 |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总局将修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将增加税率为“不征增值税”项目。在系统尚未升级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 |
上海国税 |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营业税发票“ | |
银川国税 | 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收入额,税率栏填写零,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纳营业税未开票”,� | |
湖北国税 |
营改增纳税人凭原地税机关出具的重开营业税发票证明和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上注明“重开已缴纳营业税发票,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字样,税率栏填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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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时开具发票 | 湖北国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
山东国税 | 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 |
河南国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根据所售房地产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预收款”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湖南国税 | 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 | |
会议费、住宿费 | 福建国税 |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填列,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住宿服务的发票,备注栏中的顾客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够填写怎么办?若开具普通发票还需要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么? 答:填写实际付款人的顾客信息。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 |
河北国税 | 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 | |
广州国税 | 住宿费发票,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 | |
备注栏上有错别字 | 厦门国税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备注栏里有错别字的情况,不可以直接在票面上修改。若发票没有跨月,且各联次齐全,可作废重新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若发票已跨月,则需开具红字发票 |
换开营业税已开的发票 | 天津国税 | 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选择免税或零税率,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已作废营业税发票一致,不显示税额。发票备注栏应注明营业税发票代码和号码以及“已开具营业税发票且已全部收回作废”字样 |
福建国税 | 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不得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对于地税发票代码太长的情况可从后保留发票代码,保持位数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位数一致。(例:地税发票代码为“1234567890”,新系统如果只能输入8位代码,则输入“34567890”。) | |
陕西国税 |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纳税人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在收回开具有误的营业税发票全部联次后,按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所对应的原营业税发票票号、金额、税额。纳税人尚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应先行补缴营业税,凭已补缴税款凭据,再按上述开票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开票方法 | 陕西国税 |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就计税销售额部分按适用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就差额扣除部分在同一张发票上按零税率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按零税率另行开具(不在同一张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的征税部分销售额、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及代码 |
共有人购买房屋 | 河南国税 | 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
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 福建国税 |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
房地产企业正式销售房屋冲原来已开具普通发票时 | 河南国税 |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冲减预收款”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和冲减预收款发票的代码、号码。再根据购房者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全额”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不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就收取的余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余额”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前期的预收款和余额之和应等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那有的同志非要反对一下! 我没有按你们的要求写,比如写的差一个字,比如写上自己认为多的话,或者直接就不写,难道你不认可吗?如果从法规的角度,备注栏的功能就是备注,不代表发挥抵扣凭证一样的功能,所以这是在定性上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各个省份同志自创的名字,差的东一块,西一块,人的思维是有差异的,这让我们纳税人如何知道呢,因此小编认为,合规的执行的角度,就是写个“差不多”也不足以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