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第三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是否享受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虽然应以增值税纳税主体来判定,也就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才能判定是否享受。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难以判定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条件。一旦能够符合免税条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将难以处理。本着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国家小微企业政策落实的原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月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暂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申报销售额来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