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终于出台了,虽然还不是最后的终极文件,但是毕竟是众望所归,大家都盼着早日出台具体的增值税会计规则。感谢财政部会计司马不停蹄的忙碌,这个会计规定出台不易,首先你得花时间彻底搞清楚36号文在税收上是如何规定的,然后你才有能力出台合理适用的会计核算规范。因此本文虽然是提意见,但首先表达的还是一种总体赞许.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参考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中的视同销售,其实主要针对各类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对应的业务,一般不会是无偿提供服务,更有点像老增值税中将货物用于抵偿职工薪酬、将货物用于利润分配的情形,看来设计会计规范的专家还是摆不脱原货物增值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