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析
【案例】A 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 年5 月分别在B 省和C 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 万元和2997 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 万元)和77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 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 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 万元)。
问:
该建筑企业在6 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和C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是多少?
夏老师解答
1、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2、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