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将自产的预制构件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建筑施工所耗用的自产预制构件,如何征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4.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5.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前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筑服务如何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该项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应当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所属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
6.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征税?
答: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征税。
7.销售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如何征税?
答: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的,可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缴纳增值税;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未分别注明价款的,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8.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
9.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0.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