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二)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记帐;第二联为抵扣联,购货方作抵扣税款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销售方记帐用。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印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四)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金融商品转让
4.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5.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6.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
7.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补开营业税发票”。
(六)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七)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