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一大早来到了被联合国称为“世界上最绿色的城市之一的”中国东部某县城,找到了一家准四星宾馆,希望自己可以带走——酒店服务员、开出的——首张营改增住宿服务专用发票。
到总台一问,美丽的总台小姐,微笑着说专用发票可以开,但很遗憾,第一张已经被一位来自江苏的客人开走了,他开出的时间是5月1日凌晨,而且还是他本人告诉她专用发票是怎么开出来的。
“莫道君行早、更有早行人”;看来,人间处处有高人啊!遗憾地独进电梯。
打开微信、刷好友圈。好家伙,几个公号都在秀营改增第一票。原来各地第一票都已产生,且时间大都是在刚刚进入5月1日的凌晨数秒。
开出的第一票,有力地说明了纳税人征管主体切换成功,税种登记均已完成,且纳税人税控系统均安装、培训到位,发票申领到位,神舟X号准时进入预定轨道。连财为我们营改增顺利、全面、准时推开感到由衷高兴。
在为上述感到欣喜之余,转念一想。这第一票,这么早开出来了,是不是会有啥问题?
职业疑心病!
5月1日0点几分所开出的发票是营改增应税行为还是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面规定,我们纳税义务时间可以理解为(不包括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相关服务):
1、已收迄销售款项的,必须发生了应税行为,至少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而不是应税行为尚未发生之前;
2、未收迄款项、但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5月1日刚过几分,如果享用美食,不可能已提供了服务;开出的餐饮发票,这个应税行为发生时间是否仍处于4月,也就是仍然是营改增之前所发生的纳税义务,同时也应属于4月份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是住宿,是不是在上半夜就入住了,实质也是营改增推开前所发生的服务;
当然,也可以说是提前收到了货款,但是也有两点问题:其一如果收款,哪怕是刷卡,一秒钟也不可能瞬时完成,是不是也是在4月30日即收费完成;如果是付现,是否也存在款、流不一致的风险;其二、预收货款纳税义务时间也应是在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凌晨几秒服务还未真正开始。
当然,也可以说,双方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为5月1日,我们纳税义务时间也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但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也应是发生应税行为之后。
所以,第一张票从税理上来讲,是否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更为合理;如果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少也存在虚开或错开的风险。这里,连财不识时务地、友情泛滥地提醒一句,我们的营改增纳税人都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是好事、可喜可贺;但是否都知道开具专票的条件和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5月1日所购买的应税服务,是否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
众所周知,5月1日是“劳动节”,除了国地税工作人员仍在苦逼、但可以在以后调休之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处于休假之中;当然也有加班的,但多是在厂区之内。
在休假时间内,如果采购酒店的住宿服务、饮食服务,用于正常的、生产建设相关的概率会有多大?是否或多或少有种瓜田李下的感觉;或者虽用于生产经营相关,但属不能抵扣的交际应酬费。
如果上述行为确实是营改增应税行为,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里讲,如果用于个人消费或交际应酬,存在进项税额无法扣除的风险,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前也无法扣除?往大里说,是否系在公司列支个人费用的侵占行为?
为此,鉴于上述风险,最好还是将发票退回开票单位作废。要么重新开具普通发票,由消费者个人买单。也好将营改增第一票还给某人哦,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