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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营改增”最新采购合同文本修订版(2016)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1:17

导读:房地产等四大行业将于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刑事风险等为企业带来全方位的挑战,作为企业商业交易重要载体的合同,亟需根据最新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作出全面修订,以应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防范涉税法律风险。华税律师结合近期辅导房地产企业客户的实务经验,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合同(采购、销售、租赁)进行了全面修订,以帮助企业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本修订版以住建部及工商总局等发布的合同范本为准。


项目 采购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说明: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取得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就 项目 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货物及总金额

1.1 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

《 项目 货物采购清单》

名称

品牌

型号

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元)

备注

 

 

 

 

 

       
 

 

 

 

 

       
 

 

 

 

 

       

总金额

人民币: 元(¥ 元)

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1.2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海运费和空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修订:

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说明: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有必要在此约定价外费用的定义,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从乙方的角度应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可能从高适用税率,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候,将含增值税的报价分开,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考虑特定采购项目以修改本条款。)

1.3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 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 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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