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请问企业的文物陈列品计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的“税法另有规定”是指那些规定?具体文号?
专家回复:
文物和陈列品作为长期投资入账,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只有文化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古董字画一般都是升值的,计提折旧有点牵强。
专家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