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3年1月1日销售给乙建筑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0 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按购销合同约定,乙建筑公司应于20×3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但至20×4年1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建筑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4年2月3日,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建筑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50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10000元(应交增值税6019.42元)。
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取坏账准备40 000元。抵债设备已于20×4年3月10日运抵甲公司。假定不考虑该项债务重组相关的税费。
一、乙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350 000
2.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借:应付账款 4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6 019.42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3 980.58
假定建筑公司用于偿债的设备属于营改增之前购入设备,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固定资产清理时应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按照规定,乙公司只能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偿债的设备应纳增值税=310 000÷(1+3%)×2%=6019.42
3.确认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 10 000
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019.42
坏账准备 40 000
营业外支出 43 980.58
贷:应收账款 400 000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坏账准备的多提额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