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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局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时准备并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1:59

时间如流水,一晃2016年即将过去四分之一,同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工作也正式启动。而从上周开始思迈特财税咨询的TP专业服务人员就陆续接到一些企业的电话,说深圳税局已经在催促符合条件应该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按时准备并提供,有的基层税局还要求企业限期先提供2014年度的。那么针对于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到底哪些企业应准备或提供呢?思迈特财税咨询的TP专业服务人员特此进行了汇总如下表。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2号文的修订稿之正式稿至今没有发布,2015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还是应按老的2号文执行。下表归纳了准备或提供同期资料的各种情形,以便为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或提供上指明范围。同时纳税人应关注不准备或提供同期资料的风险和结果,以便能够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基本情形 准备或提供要求 法律依据 其他要求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准备(应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提供) 国税发[2009]2号 1、企业同期资料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2、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资料的,应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超过30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4号)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准备(应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提供) 国税发[2009]2号
外资股份高于50%且仅与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准备(应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提供) 国税发[2009]2号
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期企业 同期资料需要在关联交易发生的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9]2号及国税函[2009]188号
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申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的 同期资料需要在关联交易发生的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9]2号
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亏损的 同期资料需要在关联交易发生的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函[2009]363号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申请税前扣除的企业 需要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间,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国税发[2009]2号
3、不提供的税务风险:
(1)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五万元的罚款;
(2)在转让定价调查重点对象选择中,明确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3)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并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不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

此外,建议容易引发税务机关作为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七类企业,主动关心和了解同期资料的内容,在平时的日常业务安排和处理中衔接好与同期资料口径一致性的内容。这七类企业为: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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