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这事儿,财务人员都避之不及,怎么会摊上事呢?没错,你可能真的虚开了发票或接受了虚开发票,严重的是,你还不知道自己错了。
不信?看看以下场景是否熟悉?
【场景一】与集团(总公司)统一签订采购合同,实际货物由下属公司(分公司)使用,发票开给集团(总公司)。
【场景二】企业与集团(总公司)统一签订采购合同,货物由下属公司(分公司)供应给企业使用,集团(总公司)开具发票给企业。
【场景三】经销商不需发票,直接将发票开给下游客户。
【场景四】企业购买福利用食品,但取得办公用品内容的发票入账。
【场景五】实际提供仓库租赁,但签订仓储服务合同,开具仓储服务内容的增值税发票。
【场景六】为取得贷款,关联公司间虚构交易,扩大收入。
【场景七】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供应建材,收到房地产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出的承兑汇票。
小编想说,以上场景统统可能涉及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
到底如何判断是否虚开或接受发票呢?
★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其中一项不符合就构成虚开或接受发票:
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场景六)
2) 发票开具方为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以外的第三方。(场景一、二、三、七)
3) 发票与实际交易不符:单位、业务、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符。(场景四、五)
★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原则:合同、业务、发票、资金流要一致!
可若真遇到以上场景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除了场景四、六是主观原因造成外,其他场景都有办法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
【场景一建议】集团(总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实际采购方为下属公司(分公司),下属公司(分公司)下订单,发票开给各下属公司(分公司),保持订单、业务、发票一致。
【场景二建议】企业与集团(总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实际销售方为下属公司(分公司),企业向该下属公司(分公司)下订单,发票由下属公司(分公司)开具,保持订单、业务、发票一致。
【场景三建议】直接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向经销商支付合理的服务费用。
【场景五建议】增加仓储服务人员,提供实际的仓储服务,负责货物的保管,则可以开具仓储服务内容的增值税发票。
【场景七建议】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明确只是债权债务的转让,并不影响真实的交易事实。
小编仅是列举了以上常见的几种情况,为了避免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除了财务人员的小心谨慎,更需要的是公司层面上内控制度的完善。
法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