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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设立公司(注册)的十个误区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2:09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国内新热点。据国家工商总局介绍,2015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创历史新高,其中12月设立公司达到51.2万户,按22.5个工作日计算,每天登记企业高达2.28万户。

但如何注册、设立公司,不少创业者、包括中介专业人员均存在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尚需厘清。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5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对绝大部分行业放宽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可由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且不再登记实收资本。

但注册资本也不是越大越好,需与企业经营规模等大致匹配。注册资本过大的不利影响有(详见新设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非越大越好一文):

1、注册资本过大且未到位,是股东对创立公司未尽的出资义务;对其他出资已到位股东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2、未出资到位可能影响股利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3、不利于引进新的股东、且股权转让税负高。

4、减资程序繁琐。

5、未到位出资系破产公司需取回的资产。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缴纳所认缴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二、并非只能以货币作为唯一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货币和非货币作为出资方式,包括实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还可以债转股、已设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置换)。

不能作为注册公司的出资物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二十七条

除货币资金外,不同的出资人(个人、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在投资环节可能会存在纳税义务(详见企业/个人以不同出资物投资或增资的涉税情况一览表);实物出资后,相关资产折旧、摊销等,可合理减少所设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

三、并非只能以自然人名义出资

投资设立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目的不同,筹划、选择不同的主体作为出资人,使投资者未来的税负较低、回报更高。一般可参考如下思路:

如果是把公司当猪养、短期持有为目的,宜以自然人名义直接出资。因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率20%要相对较低;(《个人所得税法》)

如果是把公司当儿子养,则宜以法人名义直接出资、法人的自然人股东间接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是为了持续获取股息、红利。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即使投资失败,股权转让损失还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

另外,如果自然人股东数量较多,还可以考虑先设立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名义出资,既有利于公司稳定,减少直接股东数量,也可以降低未来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负。

四、经营场所并非都要求是实际、唯一的商业权证地址

设立公司需要有住所,一般要求一址一照。但为了鼓励投资,不少地区对电子商务类企业住所要求等适当放开、降低创业门槛。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杭州市商务秘书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入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创业人员公司注册成本降低,不再需要支付较高的租赁费。

五、董事、经理并非不能由同一个自然人兼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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