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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自查 ,企业如何过关

社区精选2021-08-30 00:14:29

11月25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官网发布的一篇新闻《北京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正式启动反避税大额支付专项自查工作》获悉,该局近日组织200多家企业召开反避税大额支付专项自查工作会议,向与会企业通报了自查工作安排、报送资料要求、自查表填制方法等,并现场组织企业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华税律师本期焦距《反避税自查 ,企业如何过关》,本次税务机关大范围和大力度地这一做法实非偶然,有现实的需要和原因,也必将对未来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设计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一、反避税自查的背景
2014年以来,伴随着国家经济增速的回落,国家税收增长也出现了明显的回落,数据显示,1-9月份国家税收收入完成90695.1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速回落1.6个百分点,从各季度来看,税收收入呈逐季回落的态势,三季度增速比一、二季度增速分别回落5.11和1.9个百分点。加之,国家正在推进“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税务征管机关正面临愈发严峻的税收任务压力。

2014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提出了“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等一系列具体手段。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明确要求各地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并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展开一次摸底排查,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按时提交《排查情况报告》。

与此同时,不久前闭幕的20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成员国正式审议通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4年成果,中国宣布全面加入G20框架下国际反避税大行动,随后,中国税务机关遂强化了对跨国企业的监管力度,最新典型案例包括,中国税务机关近日要求微软公司向中国补交8.4亿元人民币(1.37亿美元)的历史税款和利息,同时未来每年的纳税额将会增加一亿元人民币,可以说,近期此类报道不绝于耳。

由此可见,北京市国税局要求200余家企业进行自查,是落实税总发[2014]78号文的具体体现,华税律师将结合北京市国税机关的自查要求,解读税总发[2014]78号文并分析自查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

二、反避税自查对象及基本内容
(一)自查企业对象
根据税总办发[2014]146号的规定,此次反避税调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可见,此番反避税调查,既包含企业自查,也包含税务机关的排查。根据北京国税局披露的信息,北京地区专项调查涉及支付地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指低税负地区或避税港,其中包括:爱尔兰、新加坡、瑞士、巴拿马、百慕大、秘鲁、荷兰、开曼群岛、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直布罗陀等40余个国家和地区。

(二)企业自查的基本内容
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发布的《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企业自查过程中需要如实填写如下内容:
1、支付项目,包括: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支出、佣金、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管理服务费、承包工程款、建筑安装款、文体演出款、认证、检测费、市场拓展费、售后服务费、其他;
2、支付金额;
3、关联企业名称;
4、关联企业所在地;
5、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
6、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情况;
7、本次自查调整补税金额;

(三)本轮自查重点项目
1、服务费
主要包括:
(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2、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包括: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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