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什么要大幅度调整?”
解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税71号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含),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季度销售额为不超过9万元(含)。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受惠对象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咨询:“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惠对象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
解答:5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因此,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享受。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咨询:“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小微企业,该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根据57号公告相关规定,对于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可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业若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核算应包括货物销售及应税服务两部分全部收入,即货物销售与“营改增”应税服务总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57号公告中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因此,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代开发票业务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款。
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 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吗?
咨询:“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依据57号公告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微企业,只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