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处理
无论是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的,我们可以将这两个政策中涉及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总结如下:
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照上述文件,我们来看一下前面案例中,该金融机构2012-2014年税前可以扣除的准备金以及税会差异的调整:
2012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0)=10万
税收可以扣10万,会计计提了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0。
2013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5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5万
2013年当年企业发生了坏账核销5万。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假设该5万的贷款损失经专项申报后全部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但文件要求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只有不足冲减的部分才可据实在2013年度扣除。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万,坏账只有5万。因此,5万坏账不能在2013年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收可以扣除5万,会计计提10万,纳税调整金额为5万。
2014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2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这里,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究竟是多少人,有人认为就是15万,有人认为这里应该是10万(15万减去核销的5万坏账)。
(1)如果是15万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5万,6万<15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5,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整金额是7万。同时,企业收回2万坏账计入所得纳税。
(2)如果是10万
2014年当年核销坏账6万,但截至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10万,6万<10万,不能据实在2014年扣除。
同时,2014年,企业收回以前年度核销坏账2万,这个收回的核销坏账是否需要纳税呢?奇怪的是,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都没有任何交代。我们又要去猜了,按照规定应该要纳税吧。
税收可以扣除10,会计计提9万,纳税调减1万。收回坏账2万政策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