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不同,在“营改增”前后,国家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统称“四技服务”)给予同样的直接免税政策,产生的政策效应大相径庭。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对试点纳税人提供“四技服务”免征增值税,虽然可以减轻这类纳税人的税负,但却同时增加了其下游纳税人的税负,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违背了“营改增”的初衷。因此,笔者建议对“四技服务”收入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现行优惠政策对“四技服务”企业的下游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原理上分析,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在增值税征收链条上,只有保持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上一道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才能顺利结转到下一个环节继续抵扣。如果增值税抵扣链条在中间环节断裂,这种传递就无法顺利进行,从而影响下一道环节的增值税税负和销售价格。而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不存在“抵扣链条”。
基于此,在增值税链条中,虽然“四技服务”企业的收入享受了免税优惠,但是其下游环节的企业购进其免税产品和服务时,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人为断裂。这样,下游企业购进“四技服务”时产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加重了“四技服务”企业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造成上下游企业税负的不公平。
值得注意的现实问题是,由于接受“四技服务”的纳税人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大多属于一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需要通过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实现健康、快速发展。但是,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接受“四技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反而因此无法获得进项税额,从而影响了其购买“四技服务”的积极性,“四技服务”企业的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影响。
根据规定,“四技服务”企业享受免税优惠,必须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从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前期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数据已经明显下降,并且仍旧在持续下降。这说明愿意享受免税优惠的“四技服务”企业的数量正在逐渐减少——很多“四技服务”企业宁可选择增加自身税负,也不会因为享受税收优惠而失去客户。
目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减免、减征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形式,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了14项免征增值税项目,残疾人就业等4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再就业定额减免增值税。考虑到税收体制的发展和37号文件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四技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即征”可以使“四技服务”企业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接受服务的企业也能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即退”可以使“四技服务”企业获得增值税的全额退还,保证了企业的税负不增加,从而促进其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