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执行新会计准则,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2010年底,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我公司能否将房产原值中土地价值部分按20年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发布实施,使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但企业所得税前折旧与摊销的扣除,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即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土地使用权仍然只能按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规定,不能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