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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1]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46:4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建市[2011]139号        2011-09-07

  税屋提示——依据建市[2020]9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健康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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