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待费扣除总额按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这个销售(营业)收入仅仅是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呢,还是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在内?甚至包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在内?
飞星造纸厂 赵新
答:按照2008年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的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结合该表中不同行次项目之间的钩稽关系,可以依据下列公式确定该计算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还可以依据以下公式直接计算该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公式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专门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比如,某个企业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8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200万元。对外编制的利润表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为9000万元。另外,该企业还将自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存货用于对外赞助,会计核算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依据第一个计算公式,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8800+200+1000=10000万元。依据第二个计算公式,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9000+1000=10000万元。
执笔: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王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