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由于缺少国际范围的税收管理协调体制,再加上世界各国税收政策千差万别,有的国家税负很重,而有的国家却很轻,这客观上导致不少企业巧妙利用这些法律差异为自己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避税原理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1万台设备给第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1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现货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到子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的公司,则可以利用避税地的子公司,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避税地公司的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上。
法务环境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反避税立法的技术层面水平相当高,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使用这样的反避税技术。
这部法律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部门法,而在中国除了《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外,其他法律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这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层次很高,国家对税收的规范化非常重视。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 国税发[2009]2号的正式出台,使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有了具体的实施标准,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实质影响
案情介绍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5%,B所在国的税率是10%。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成本为每张20元,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