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相关政策
政策解读: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购进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消。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
(二)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主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
3、专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
(三)什么是固定资产、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不动产及无形资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及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等】构筑物是指:
人们不能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例如:水塔、烟囱、堤坝、蓄水池等】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长期、稳定地附着于土地之物。【例如:树木(栽种于土地中)】
(五)怎样抵扣符合条件的购进固定资产?
凭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购进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为一次性抵扣。
(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征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我省);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达到三个条件的)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免征增值税。
(七)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如何确定销售额?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八)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如何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