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新文件”)正式下发,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除法律、法规和两个过渡性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则执行了12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以下简称“原文件”)划上历史的句号。这两个文件都规定了“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现将其主要异同点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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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3]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