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为华北石油管理局所属的国有企业,2002年以整体带资分流形式改制后,华北石油管理局的全部资产,一部分作为资本金,占25%的股份。一部分作为借入资金在我公司使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我公司与华北石油管理局是否为关联交易单位,借款超过资本金50%的部分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1、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单位。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规定: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一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 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 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贵公司2002年改制后,华北石油管理局的一部分资产作为资本金,占25%的股份。一部分作为借入资金归贵公司使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符合“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的”,因此,贵公司与华北石油管理局属于关联交易单位。
2、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借华北石油管理局的资金使用所支付的费用,按其借款金额未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且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