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开办费分5年在税前平均扣除。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年末计征所得税时,将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时的部分做纳税调增。
例:某企业2004年1月1日成立,1月1月至4月30日为筹建期,筹建期累计共发生开办费用支出50万元,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问该企业在年末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于5月份将50万元的开办费,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税法则只允许税前扣除50÷5÷12×8=6.67(万元),当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6.67=43.33(万元)。
开办费摊销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
社区精选2021-08-30 00:22:53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