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因此,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的计算。
有关广告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的问题
2010年07月15日 南京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8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中第六条所称“应税收入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收入总额。
因此,核定征收广告企业应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媒体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