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明确“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上述规定明确了投资损失的扣除期限,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了修订。
该项规定执行时间,考虑到文件是针对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签发的,因此对于2007年度之前形成(包括2007年度)投资损失的扣除都可以比照该规定进行扣除。
该项规定在新旧税法交替之际出台,从抵税效果来看,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相关纳税人应充分学习,对以往年度发生但仍未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进行清理,在2007年度汇算中一次性扣除,其中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应向税务机关报批。